学习胡锦涛讲话 详解和谐社会28字论述

发布时间:2005-05-24 08:38  浏览量:
编者按: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课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想、观点和论断。他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我们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我们特编辑了这组解读文章,以供网友学习、探讨。

民主法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说到底,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

  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还要求实行法治。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因此,也可以说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公平正义

  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这对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这里的公平不单是指经济公平,而是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在社会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称,人们的获得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作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追求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

诚信友爱

  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实的道德基础,是现代人际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胡锦涛同志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这说明,诚信友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诚信友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所谓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诚信要求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并按这些规范行事。如果一个社会有了合理的、统一的社会规则,而社会成员又能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这些社会规则,这就有了诚信,也就有利于形成和谐的氛围。在现代诚信体系中,政府诚信是关键,企业诚信是核心,个人诚信是基础。友爱就是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在全社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共同前进的社会氛围和人际环境。在这种状态下,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信任人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这种自觉行动有助于达到社会组织和社会系统的和谐,进而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融洽的社会。诚信友爱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充满活力

  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重要特征,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充满活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根本上说,社会的活力来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能够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使人民的生活日益改善,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生生不息、永不停顿的过程,一个不断发展、充满活力的过程。

安定有序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深入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一重要特征,对于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占主体地位的非对抗性矛盾的各方能够相互促进、良性运行、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社会矛盾,但占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是非对抗性矛盾,而且这些矛盾由于不是处于对抗和冲突之中,完全可以通过民主的、经济的、调解的非对抗形式解决,因而矛盾各方能够互相促进、良性运行、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的资源,一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比如矿产资源;另一部分虽然可以再生,比如粮食、水果、蔬菜等,但它们的增长要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因此,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舒适的生活、休闲空间,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只能是一定的。人类需求的增长必须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人类的生产和消费必须以最小的环境和资源代价来进行。在维护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应当通过维护自然界的平衡,以保证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与和谐共处。

  社会和谐有赖于人与自然的和谐。无限制的掠夺自然,会造成资源的枯竭,森林的破坏和减少,土地的退化、荒漠化和沙漠化,水资源的减少和污染,最终导致人类生产和生活环境的恶化。这不仅实现不了发展的目标,还会使地球变得不再适合人类生存,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也就无从谈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