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http://www.hw-xf.com 发布时间:2008-08-08 16:28 浏览次数:次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治河新理念,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不断改善职工健康状况,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号令)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是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力。各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实行职工年休假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职工年休假工作,把落实职工年休假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安排好职工年休假。
二、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的年休假。
五、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六、职工休年休假应当经单位领导批准。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均衡安排职工年休假,应避免因职工年休假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应当尽量避开汛期。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职工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七、为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并积极鼓励和主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年休假计划,严格考勤制度。单位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登记职工年休假情况。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八、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把职工年休假与组织职工集体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丰富职工年休假内容,创新年休假方式,积极为落实职工年休假创造条件,但不得以休假为名组织旅游观光。
九、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征求职工本人的意见,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十、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企业单位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岗位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十一、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二、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上级人事劳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劳动管理部门或职工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职工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四、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委备案。
二○○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