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甘肃(兰州晨报) 发布时间:2003-08-24 10:33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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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由于生命之线“119”失灵,消防车在火灭后才到达现场,大火吞噬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死者亲属吴生华将负有公共消防之责的庆阳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赔巨额损失。日前,省高级法院终审了这一罕见的行政案件,维持了庆阳地区(现庆阳市)中级法院判决消防局赔偿死者亲属9万元的结论,驳回了消防局的上诉。事件回放 2000年9月1日21时40分左右,吴生华之子吴亮在西峰市西大街经营的“后街男孩”个性专卖店突然起火,周围店铺经营人员及过往群众发现后赶来灭火,并相继拨打“119”及“110”报警电话,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时“119”电话一直是盲音。
21时50分,“110”警察接警后,3分钟赶到了现场,他们组织人员用脸盆、水桶灭火,但无法控制火势。 在“110”出警后,其值班人员再次拨打“119”,仍是盲音。 后有人拨通消防分局某工作人员的电话,通报情况。 30分钟后,消防车赶到现场,此时大火已经被扑灭,吴亮被烧死,室内服装及其他物品被烧毁。西峰市公安局消防科2001年9月6日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系人为所致,火灾原因是汽油蒸气遇明火发生爆燃引起”。 2002年9月11日,又作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核定此次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725元。死者家属提起诉讼 事发后,吴生华以消防分局迟延履行灭火职责、迟延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定损结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消防局不履行法定灭火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吴亮死亡补偿费124240元,财产损失96713元,房租费13200元;判由被告赔偿原告人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庆阳地区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消防分局“119”接警线路不畅通,火灾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出警,火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扑灭,导致吴亮被烧死,消防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火灾被扑灭后,消防局未及时勘查现场,致使原告承租的房屋不能及时移交处理,进一步扩大了原告的损失。据此,消防分局应承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应酌情赔偿原告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消防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赔偿吴亮死亡补偿费62120元,财产损失15217元;赔偿原告房租损失13200元。 法院驳回了吴生华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消防局上诉 消防局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法院上诉。他们认为,《消防法》明确将公安机关扑救火灾的工作界定为一种抢险救援工作,一审判决将消防局的这一社会公益性的援助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予以司法审查不妥。吴生华虽在火灾事故中遭受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但这不是由于消防局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其以下两方面的过错导致:一是人为地导致了火灾的发生;二是缺乏扑救火灾的常识及迟延报警。 此外,消防局还认为诉讼时效已过,一审法院判决有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的确认及赔偿请求。省高院认定 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确认被告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酌情赔偿吴的损失是正确的。 且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该案未超过起诉期限。日前,省高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了消防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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