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5-05-30 15:16 浏览次数:次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5-01)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名称 | 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泾河违法从事跨河工程建设案 | ||
决定书文书名称 |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书文号 | 黄西罚决字﹝2025﹞第1号 |
违法依据 | 当事人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涉河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27日在泾河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泾明乡河段,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水域和岸线面积约1.89万平方米,擅自建设跨越泾河输电线缆工程。 |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30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5-02)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名称 | 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黑河省际界河段违法从事跨河工程建设案 | ||
决定书文书名称 |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书文号 | 黄西罚决字﹝2025﹞第2号 |
违法依据 | 当事人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涉河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29日在黑河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高平镇省际界河段,下距甘陕界约2公里处,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水域和岸线面积约1.31万平方米,擅自建设跨越黑河输电线缆工程。 |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30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5-03)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名称 | 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达溪河省际界河段违法从事跨河工程建设案 | ||
决定书文书名称 |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书文号 | 黄西罚决字﹝2025﹞第3号 |
违法依据 | 当事人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涉河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11日在达溪河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省际界河段,下距甘陕界约6公里处,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水域和岸线面积约1.82万平方米,擅自建设跨越达溪河输电线缆工程。 |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30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