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6-05-06 09:28 浏览次数:次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6-01)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渠首管理处 |
案件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渠首管理处东干渠违法取水案 | ||
决定书文书名称 |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书文号 | 黄西罚决字﹝2026﹞第1号 |
违法依据 | 当事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渠首管理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渠首管理处运行管理的东干渠取水工程(取水许可证号:A640381S2021-0163),许可的取水用途为农业灌溉。东干渠2024年、2025年向宁夏太阳山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用于生活、工业、养殖等非农业用途,实际取水用途与批准取水用途不一致,也未及时履行取水许可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27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6-02)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 |
案件名称 | 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美利渠违法取水案 | ||
决定书文书名称 |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书文号 | 黄西罚决字﹝2026﹞第2号 |
违法依据 | 当事人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运行管理的美利渠取水工程(取水许可证号:A640502S2021-0155),许可的取水用途为农业灌溉。美利渠2024年、2025年向中卫工业园区供水用于生活、工业、绿化等非农业用途,实际取水用途与批准取水用途不一致,也未及时履行取水许可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27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