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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释义十】《水土保持法》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规 划
水土保持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新法在原法第七条关于规划的规定的基础上,专门增加了规划一章,共6条,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释义】本条是对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明确规定了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定是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统筹协调、分类指导是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应遵循的原则。这条规定较原水土保持法更为具体,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基础。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主要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成因、程度、危害、发生发展规律以及防治情况等。开展水土流失调查是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有针对性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分区防治、分类管理,是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有效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水土保持规划只有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重点防治区划定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才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原则。
水土保持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水利、国土、农业、林业、交通、能源等多学科、多领域、多行业、多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一定要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协调好各方面关系,规划好水土保持目标、措施和重点,最大限度地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水平和综合效益。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异大,水土流失范围广,面积大,形式多样,类型复杂。水力、风力、重力、冻融及混合侵蚀特点各异,防治对策和治理模式各不相同。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侵蚀类型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区别对待,因地施策,因势利导,不能“一刀切”。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李飞、郜风涛、周英、刘宁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图片来自网络,与原文无关,我们的水土保持天天向上 编辑。若涉及侵权,版权所有者可联系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