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黄河水利委员会西峰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网站!
网站地图
收藏本站
首页
机构概况
局情简介
单位职能
机构设置
领导班子
历任领导
大事记
政务公开
政务信息
政策法规
公告公报
工作动态
生态聚焦
综合业务
综合管理
党群活动
水保监督
水政水资源
科研管理
科研成果
水保监测
试验观测
工程建设
技术服务
视频中心
黄河故事
当前位置:
综合业务
>
科研成果
国务院:测绘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公布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立
发布时间:2006-06-14 11:25
浏览次数:次
国务院近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条例实施之日为今年9月1日。
针对测绘成果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现状,条例要求国务院保密、测绘等部门依法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保密技术处理,其密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密级。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涉及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尊严,对于国家安全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条例规定了需要国家统一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以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进行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记者李立)
【责任编辑】hwx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