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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资待遇问题有“法”可依

来源:黄河网·黄河报 作者:程领 发布时间:2004-08-27 07:51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7月12日,人事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意见》中首先指出,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另外,《意见》就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工资待遇、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最后《意见》要求:各事业单位在研究拟定受聘人员岗位的工资待遇分配办法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规范个人收入,认真清理政策外各项津补贴收入,实现职工个人收入的公开化、透明化,同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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