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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政许可将有六变

来源:中国水利报 作者: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付永杰 发布时间:2004-07-15 08:06 浏览次数:

    水利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对涉水事务的管理离不开行政许可的手段。水利部门负责实施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多项行政许可,担负着保障防洪安全、合理配置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等职责。1998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水利部着手实施了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则把这项改革推向高潮。在水利部的工作基础上,国务院先后于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三批取消和调整了一部分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并于日前公布了保留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

    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给水利行政许可带来了一些可喜的变化:

    变化一:取消了一批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方便申请人,有利于水利部门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实现职能转变,更好地服务于水利中心工作。

    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的目的是便于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但该项审批与基本建设程序中的开工审批在内容上有交叉和重复之处,并且主管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强化日常监控措施来实现审批的目的,因此,国务院决定取消这个审批项目。

    再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审批项目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因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先行审查大纲的内容,出具审查意见,编制单位再依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对建设单位来说,该项审批人为地增设了一个审批环节,加重了其负担。考虑到该项审批完全可以用专家论证的方式来替代,因而水利部报请国务院予以取消。

    变化二:调整了一批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方式,交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实施自律管理。这有利于发挥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自律管理水平。考虑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审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审批、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质审批等许可项目主要是专业技术性工作,并且不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公益的问题,因此,水利部报请国务院转变这些项目的管理方式,将其交由有关行业组织或事业机构承担。这样既能减轻行政机关的负担,使其专注于政策法规、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等事务,也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事业机构的专长,培育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

    变化三:规范现有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水利部正在起草《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等行政法规,建立规范的水利行政许可制度是立法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水利部正在对现有水利行政许可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的修订,重点对水利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等予以规范,不久将公布施行。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部门也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和保障水利行政许可的实施。

    变化四:以制度建设为手段全面推进水利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制化水平。除制定、修订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水利部正在研究制定专门的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如水利行政许可设定和评估制度、水利行政许可主体制度、水利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水利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水利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等,进一步规范水利行政许可行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构建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制。

    变化五:为水利行政许可的实施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应当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水利部经过测算,已经向财政部申请了水利部机关和各流域机构实施水利行政许可的专项经费,这将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稳定可靠的经费支持。

    变化六: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逐步提高。水利系统有关单位先后举办了各种形式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讲授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知识。水利部决定把《行政许可法》作为今明两年普法教育和干部培训的重点内容,下一步准备结合水利行政许可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运用行政许可法,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能力和水平
【责任编辑】张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