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黄河水利委员会西峰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网站!

网站地图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历史栏目 > 部委规定

黄委进一步贯彻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

来源:黄河网 作者:魏向魁 发布时间:2005-04-21 10:37 浏览次数:

    4月15日,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治河新理念,进一步贯彻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不断改善职工健康状况和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

  通知要求:

  (1)年休假制度是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各单位、各部门要着眼于不断改善职工健康状况和水平,把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安排好职工年休假。

  (2)安排职工年休假要根据各单位工作情况统筹考虑,均衡安排,避免因休假时间和人员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安排职工休假要尽量避开汛期。

  (3)为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并积极鼓励、支持和主动安排职工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4)安排职工休假,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有条件的单位可充分利用黄河或水利系统疗养设施,在职工休假期间组织一些集体活动,如集体组织到黄河系统或水利系统疗养单位休假等,但不得以休假为名组织旅游观光。

  (5)职工休假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当年休假天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两次安排。本年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结转到下年度一次性安排休假,但不得结转到第三年。

  (6)职工休假天数按以下标准掌握: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下同);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工龄不满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7天。有下列情况人员不享受当年休假:已享受寒暑假的;见习期或学徒期未满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惩戒的。

  (7)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但休假天数最多不得超过14天。

  (8)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办法,上报备案。

【责任编辑】cwk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