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05-05-17 08:24 浏览次数:次
人民网北京5月16日讯 记者袁晞报道:经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和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签发,《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4月30日发布,5月30日起开始实施。
我国现有骨干网10家(其中6家经营性、4家非经营性),800家接入服务商,1万家内容服务商和上亿上网用户。鉴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规定得不明确,难以有效适应行政执法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范的行政保护办法的对象,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对于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也就是说,这一保护办法主要是针对信息服务提供者,而不是针对网民的。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著作权行政法律责任承担。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应该对互联网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而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人民日报》 2005年05月17日 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