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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委颁发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查办法

来源:中国水利网 作者:刘自国 朱小勇 发布时间:2005-05-27 10:51 浏览次数:


由黄委制定的《黄河流域及西北内陆河地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查办法》(试行)日前发往各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该办法是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黄河流域及西北内陆河地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新“准则”。

 

开发建设项目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是黄河泥沙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对于“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9916月颁布实施的《水土保持法》,赋予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具有监督权、审批权和收费权 (“三权”),这是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是,关于各流域机构是否具有“三权”却一直不明确,长期制约了黄河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20047月,水利部向各流域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流域机构要“代部行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权”,加强开发建设过程的督查,并要求每年对流域部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至少检查一次。目前,黄河流域部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已有近160项之多,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仍在快速增加,督查工作非常重要且任务十分繁重。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黄委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督查办法,以规范督察行为,提高执法监督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通知》,结合黄河流域及西北内陆河地区实际,黄委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有关水土保持机构,按其职责及水利部授权,依法行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权,监督和管理流域内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对水土保持法定责任的履行情况,制止和处理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对地方有关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督促、指导和协调的行政执法活动。

 

 办法还对水土保持督查的内容、工作程序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履行水土保持义务,不接受督查,或不落实督查意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张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