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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定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中国水利报
作者:汪栋
发布时间:2003-11-12 08:27
浏览次数:次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日前经甘肃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是在1997年10月发布施行的《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按照新水法和水利部新的治水思路的要求,新《办法》突出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节约用水和优化配置。其主要特点:一是进一步理顺了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体制。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二是提高了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以前的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03~0.06元新标准为每立方米0.10~0.30元。三是开征农业灌溉地下水水资源费。四是将征收电力企业水资源费问题纳入新《办法》之中,规定发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但对水力发电规定了大中型发电站每千瓦时0.005元、小型发电站每千瓦时0.003元的征收标准。五是明确了水资源费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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