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便于社会公众对黄河水土保持、黄河上中游水政水资源的了解,便于为管理范围内项目的审批提供方便,便于维护广大职工的知情权,便于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水利部、黄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对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公共行政管理事项,除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情况外,都应予以公开。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实施、协调工作。
政务公开实行责任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单位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局监察处负责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我局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以下事项:
(一)我局及机关各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监管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三)经上级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方案、预案等中需向社会公开的部分;
(四)重点区域的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
(五)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重大政府采购;
(六)管理范围内河道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等情况;
(七)有关的行业技术标准;
(八)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有关的格式(示范)文本,行政许可的结果及救济途径;
(九)经黄委批准,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工作人员招聘等;
(十)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依据本规定,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单位、各部门编制《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及时或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布。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目录》涉及公开事项的相关单位、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二)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事项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按照规定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四)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五)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消或终止时,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未列入《目录》,根据需要须主动公开的事项,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开。
第七条 下列事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将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水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八条 除通过网上申报审批系统公开政务外,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
(一)黄河生态网站;
(二)社会公共媒体发布;
(三)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专栏;
(五)公告栏等;
(六)其他方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介绍有关政务信息及其查询方法和途径。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公开事项的发布、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政务公开考核制度。政务公开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将各单位、各部门政务公开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局内部管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局机关内部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利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西宁